LHI精彩分享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
北京中科医院坑 http://m.39.net/baidianfeng/a_5154118.html 编者按 12月20日,首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暨“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深圳市麒麟山庄成功召开,参会嘉宾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题展开充分讨论。在座谈会上,广州海事法院与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LANHAIINSTITUTE,简称LHI)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在上午主会场以《完善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题作主旨发言。现刊登叶柳东院长演讲内容,以饕读者。 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的三个地方行政区域之间建立的湾区城市群,也是在两种不同法系,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开展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法律冲突既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域规划时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湾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的现实问题。《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签署一年多来,粤港澳三地已取得不少法治建设新成就,形成了系列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但纵观粤港澳三地法治化建设全貌,也还存在许多待完善之处。 广州海事法院于年6月1日正式成立,管辖包括南中国海多公里海岸线及37万多平方公里辽阔海域,包括南海部分海域、东沙、南澳岛等岛屿;广东所属港口、通海可航水域。我院自年1月16日开始受理案件,截至年12月10日,共办结案件件,结案标的多亿元,审理的案件涉及美国、英国、德国、巴西和澳门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类型基本实现了海事受案范围的“全覆盖”。下面我以《完善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题,结合我院海事司法实践谈几点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要妥善解决区际间法律冲突 从法律制度上来说,粤港澳之间目前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深度合作得以确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依据尚不明晰,深度合作的协商机制还缺乏相应的宪法依据,深度合作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内地与港澳法律不同,涉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也必然面临区际间法律冲突问题。比如说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海运条约适用上的法律冲突。虽然我国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但后一公约目前仅适用于香港,内地并不适用。对涉港澳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必须要注意这类案件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在适用涉外海事商事审判规则审理案件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通过加强区际司法协助,主动克服和防范区际间的法律冲突。 二、要依法行使涉港澳海事案件司法管辖权 粤港澳大湾区有其经济和政治的特殊性,是一国主权范围内多个独立关税区之间具有明显自贸区特征的自由经贸安排,而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运营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则要充分考虑粤港澳地区的法律性质和地域特点。但对于主权国家而言,对于应属我们管辖的案件,必须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利用长臂管辖原则扩大管辖范围,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事案件和管辖海域之外的中国籍船舶,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同时,也要利用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缩小管辖范围,对不涉及中国籍当事人、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存在重大困难的案件,可不予管辖。通过灵活运用这些原则,调和国际管辖权冲突,实现维护司法主权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统一。在审理涉港澳案件中,法官们要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司法经验和专业知识,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主动提示企业“走出去”战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三、要准确把握涉港澳海事案件的特殊要求 这些年来,广州海事法院以及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等受理的涉港澳海事海商案件一直作为涉外案件的其中一类进行审理,但其与涉外国的案件相比,却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是案件审理必然涉及“一国两制”实践与“一个中国”原则,审理过程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涉港澳司法工作对于保障“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的重要意义。其次必须要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涉港澳海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内地居民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保障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和各领域交流,运用法治方式巩固深化内地与港澳关系和平发展。最后是要积极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与司法相关的内容,保障和推动内地与港澳经济互动互信,共同繁荣。 四、要准确适用国际海运条约和国际海运惯例 在审理涉港澳海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可能会适用海运条约、惯例和外国法,必须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在审判中,要充分尊重国际交易习惯和惯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海运条约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成熟的国际海运惯例,要对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等是否构成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研究,在案件审判中正确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适用外国法律裁判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杜绝一味追求审判便利而不积极查明或干脆不适用外国法的现象。比如,年我院在审理“航海者”轮案中,依我国《海商法》规定须适用巴哈马法律,办案法官与我国驻巴哈马国大使馆取得联系,在短时间内便成功查明了外国法。该案的审理成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海事审判30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五、要加强湾区有关重大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区域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必然也会产生新的法律问题,新型纠纷、疑难复杂案件将会在一定时期内涌入法院,案件数量将会有所增加。可以预见,粤港澳在不远的将来也会面临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制保障等任务。对此,我们要予以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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