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新征土[]第7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新洲区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新洲区境新建项目建设用地》(鄂政土批[]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用地单位名称:新洲区人民政府

二、用地项目名称:武汉市新洲区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新洲区境新建项目用地项目

三、规划用地性质为: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道观河凤景旅游区汉子山村、石家寨村、桐子岗村、油麻岭村、旧街街道观村、徐古街长岗山村、将军山村、雷桃树村、龙岩村、周铁河村,征收总面积61.公顷(以实测为准);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等。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87号);(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4]7号);(五)《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4]74号);(六)《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4]17号);(七)《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75号);(八)《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14号);(九)《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5]1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补偿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八、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九、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徐古街国土资源和规划所和道观河及旧街国土资源和规划所.

十、登记截止日期为:年11月2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来源: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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