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朋友圈看到的消息是关于周立波将无罪开释。美国当地时间5月24日上午10点,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美国纽约州拿骚县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法官已采纳撤案动议,会在6月4日进行的第11次开庭中宣布周立波无罪。曾经在网上对周立波“一方有难,八方点赞”的人,怎么也想不明白,都人赃俱获了,怎么就无法认定,还不得不放人呢?有些人可能不理解,此案反转原由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周立波的律师指出,警察虽然起获了毒品和车,但搜车违法。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警察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车的。而警察搜车时,基于周立波不懂英语,存在语言交流上的障碍,警方并未获得他的同意,那么,搜出来的毒品和无证手枪都算是警方拿到的非法证据。程序不合法,非法证据要排除。这就是在严格贯彻程序正义的美国,对警察执法、取证严格要求下的一个必然结果。

还记得二十几年前的辛普森案,因为洛杉矶警局充满瑕疵的搜证程序,导致有些物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辩方律师紧紧抓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硬是把很多民众认为板上钉钉的“杀妻凶手”无罪开释。自那以后,吃了哑巴亏的洛杉矶警局修改了刑事案件取证的程序,把早已在本土施行近一个世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学习领会。该规则不在乎证据是否是真实的,只要取证程序违法,就要求排除,甚至是根据非法口供获得物证、书证,也当做“毒树之果”予以排除。

其实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警察违法取证司空见惯,而且得到法官的容许。直到年的威金斯诉合众国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一起非法搜查案件中第一次排除非法证据,其法律依据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的人权保障条款。只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最高法院的判例并不必然被各州所遵循,所以在很长的时间里,各州司法机关还是各行其是,采纳非法证据,直到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才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全面贯彻。其后,又经历了米兰达案,确立未经告知权利保障条款尤其是沉默权条款的讯问无效。

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不断加强,也遭致一些人的担忧。他们认为,若因为警察的错误,导致证据被排除,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被害人也是一种伤害。因此,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一系列的例外,平衡着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尺度。非法证据排除旨在遏制警察违法,用证据排除这种严厉的程序性后果宣告警察取证的无效,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制裁方式。这也是二十世纪以来,程序公正、司法文明、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在刑事程序上的体现。换句话说,正要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虽然在年和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但尚未对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是否排除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充其量就是一个口号式的宣言。后来的两高司法解释虽然有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但尚不能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年以后,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出,年的赵作海案巨大的负面影响下,两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才正式出台,并在年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关于非法言词陈述不能采纳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却普遍不排除,使非法排除名存实亡。我曾在年时做过统计,某地一千多起刑事案件中,就提出刑讯逼供辩护部分,竟然没有一起排除非法证据。这也是我年在《现代法学》上发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的背景,当时我对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景是悲观的。年以后,我通过调研,明显感受到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的比例有所提高,并且也搜集到一些确实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例。新刑诉法确立的庭前会议和排非程序,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尽管排非的比例依然很低。

在周立波案的评论中,有的律师认为,周立波案在中国可能会是另一种情况。

当然这种情形是比较极端的,但也反映出很多律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上去很美”,实践中却举步维艰的感慨。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程序,两高又有司法解释,去年夏天,又出台了一个大约四十条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规定,不可谓不重视。最新的司法解释中,甚至对疲劳审讯、重复性供述、非法拘禁取得的证据以及控方积极举证责任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也不可谓不细密。但“行动中的法”远远没有达到上述“书本上的法”所要求的程度,庭前会议也好,排非程序也好,不排除是常态,排除是例外。比如新疆的李斌案、武汉的彭华刚案、河南的郭凉意案,都存在该排除不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最初源于美国,但基本上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比如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里,有明确规定使人的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残酷的不人道的折磨,都是酷刑。公民人身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近些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今年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经提出)都是朝着更严格的证据规、更规范的诉讼程序、更严密的人权保障角度,这也是符合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但对于公安、检察等实务部门来说,这需要一个调整和适应的时间,毕竟打击犯罪的观念比起程序公正来说,更根深蒂固。因此,我们会看到控辩对抗的这种张力。

我曾经在给公检法部门的人讲课时说过,我们已经习惯了不排除非法证据,由此带来的司法上的程序不公恶果已经体现出来了。尽管排除非法证据意味着更高的侦查成本和办案代价,但由此获得的人格尊严、人权保障以及程序公正的正面积极意义,也是值得的。未雨绸缪,不要让部门利益、立场偏见和惰性左右了我们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现在不规定沉默权不代表未来没有,要为更严格和规范的程序做专业上的训练,而不能依靠逼问口供、非法取证这种终将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的野蛮手法,或放任在程序上那些饱受诟病的瑕疵。维持极高的羁押率、起诉率、定罪率,不代表中国刑事司法的胜利,公正性的隐忧终有一天会让我们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周立波将无罪开释,为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了一个颇为尴尬的玩笑。

吴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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